8月7日上午,本所在多功能厅举办“诉讼时效制度的若干实务要点”专题业务学习,由酒信阳律师主持。此次业务学习是本所民事法律实务的第四讲。
讲座中,酒律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为大家详细地讲解了因提起诉讼或采用与之具有同等效力的维权行为、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因债务人部分履行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与法律后果,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认定与效力范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自然债务中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律师面对上述问题应如何应对等内容。
本次业务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会律师纷纷表示酒律师的分享内容丰富、细致、可操作性强,十分精彩,让大家对诉讼时效制度,特别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届满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的业务实践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