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亮律师,男,1970年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199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评聘为三级律师,200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省直律协行政法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依法行政讲师团讲师。
一、主要研究成果
1、硕士学位论文《行政听证的理性检视与制度完善》,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致好评。
2、撰写的《做好治安案件复议工作,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在河南省行政复议现场会上交流。
3、论文《优先购买权刍议》在《天中学刊》发表。
4、调研文章《灵宝苹果申请地理标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受到灵宝市政府高度重视,并成功申请“灵宝苹果”地理标志。
二、主要业绩
1、汪某某等五人涉嫌贪污三十余万元,担任辩护人依法提出对象属于集体承包收益、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宣告汪某某等五人无罪。
2、某市矿管局副局长鲁某某涉嫌受贿二十余万元,担任辩护人参加一审、二审,依法做无罪辩护,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作出无罪判决。
3、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作为侦查阶段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交涉,王某某终获自由。
4、朱某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据理力争,朱某某无罪获释。
5、某市经贸委副主任薛某某滥用职权案,薛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6、某国有矿山企业坑长任某某被检察院以贪污二十余万元提起公诉,担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以任某某贪污89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羁押近一年)结案,大部分起诉被认定为无罪。
7、被告人李某单位行贿案,检察院起诉李某单位行贿188万元,辩护人提出部分指控不能成立,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单位行贿53万元,并免予刑事处罚。
8、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作为辩护人提出杨某某不构成犯罪,不应被逮捕。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某市区税源办主任杨某某贪污、受贿案,自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经依法辩护,检察院撤销贪污罪指控,法院对其中6万元受贿指控不予认定,认定被告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
10、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据理力争,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1、李三元故意杀人案,该案二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担任审判长,接受指定担任李三元二审辩护人。该案七十多家媒体对庭审进行了采访报道,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栏目进行了专题报道。
12、2000年代理的杜某某诉某市电业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院一审判决赔偿195.8万元,创作了当时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
13、王某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被评为河南省首届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件,在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栏目播出,《大河报》、《三门峡日报》均以专版进行了报道。
14、1991年,作为孙某的代理人参加了三门峡市第一例行政诉案件,并获得胜诉。
15、长期担任灵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一系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协助处理亚细亚火灾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参与灵宝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与澳大利亚GLOB公司的谈判。
在长期的业务学习实践中,周清亮律师奠定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形成了“严谨务实”的执业风格,深受当事人和业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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