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股权收购请求权等自益权,也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权、召集股东(大)会、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权,其中,因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不执行公司具体事务,通过行使知情权来了解公司具体事务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就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和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但问题是,股东是否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01 何为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之间有什么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上述规定很清楚的表明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关系,即会计账簿由会计凭证登记而来。 02 在《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情况下,郑州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检索平台:无讼,关键词:股东知情权纠纷、郑州市、判决、2020) 第一种意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仅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并未将制作会计账簿涉及的有关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查阅权的范围股东请求查阅的,因此,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凭证的,应不予支持。 案例:(2020)豫01民终10753号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2020)豫0105民初3797号一审判决,判决“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张X查阅、复制,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XX公司办公区域内进行查阅和复制,张X可以委托律师及注册会计师协助;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张X查阅,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XX公司办公区域内进行查阅,张X可以委托律师及注册会计师协助;” 之后,XX公司上诉至郑州中院,经审理,郑州中院作出(2020)豫01民终10753号判决,判决“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办公区域内提供自2008年以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张琳查阅、复制,张X可以委托律师及注册会计师协助;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办公区域内提供自2008年以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供张琳查阅,张X可以委托律师及注册会计师协助;” 其他相关案例: (2020)豫0191民初3195号 第二种意见: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正经营状况。并且,会计凭证能够有效反映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过程中,结合会计凭证的查阅,更能充分行使知情权,真实、全面了解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因此,对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2020)豫01民终6254号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526号一审判决,判决“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供马XX在XX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二、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马XX在XX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马XX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马XX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马XX委托的会计师辅助进行;”。 之后,XX公司上诉至郑州中院,经审理,郑州中院作出(2020)豫01民终6254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相关案例: (2020)豫01民终12513号; (2020)豫0191民初9229号; (2020)豫0183民初2162号; (2020)豫01民终6269号; (2020)豫01民终5734号; (2020)豫01民终3579号; 03 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是存在争议的,不同的法官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该争议又持何种意见呢? (检索平台:无讼,关键词:股东知情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会计凭证) 持否定意见:(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裁判内容: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富巴公司的申请理由,本案重点审查富巴公司是否有权查阅海融博信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富巴公司系海融博信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持肯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5号 裁判内容: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04 总结陈述 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衷更多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因为一般情况下,控股股东常常能够实际控制管理公司,也会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相反,中小股东往往更注重投资收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行使股东知情权常常是中小股东保护合法权益、抵制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手段。但将会计凭证排除在股东知情权范围还能够实现初衷吗?笔者认为,是不能的。原因如下:正如前所述,会计账簿是由会计凭证构成,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很难伪造的,私设账簿、伪造账簿却是轻而易举,如果公司提供了伪造的会计账簿,即使中小股东委托会计师对财务资料进行查阅,但如果没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师也无法出具准确的财务报告,中小股东就很难从会计账簿中分辨真假、实现“知情”。 但是,如果一概允许股东能够查询公司的会计凭证,尤其对于一些公司规模大、员工人数较多、公司类型比较特殊、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形,随意查阅会计凭证可能会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如此一来,对公司也是不公平的。